水仙A3:2007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
| 2008-06-27 11:53 |
|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 律 意 见 书 2008 年6 月26 日 致: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水仙电器”)之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本所”)就水仙电器2007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鉴于水仙电器的股票已从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并转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三板)交易,有关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不适用于水仙电器。为此,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仙电器之《公司章程》而出具。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08 年6 月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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